3名男子在6年前走私32公斤毒品,而于周二被吉隆坡高庭判处30年监禁和12下鞭刑,刑期从2019年6月18日的逮捕日开始计算。
法官阿兹哈说,法庭是基于辩方律师无法在被告乌瓦拉惹(48 岁)和 卡莱古玛(40 岁)及巴迪班(38 岁)的案件提出合理怀疑,而做出了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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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名男子被控于2019 年6月18日下午5点35分在隆市迪沙班丹路一处公寓停车场,联合走私32.6824公斤冰毒(甲基苯丙胺),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样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30年监禁及不少于12下鞭刑。
此外,乌瓦拉惹也因为在同一地点和日期持有0.15克摇头丸( MDMA) 和0.003 克海洛因,以及0.007克6-单乙酰吗啡(6-MAM)而被判再增2年监禁。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旺阿末西仄拉,被告代表律师为沙菲宜阿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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