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伟斯:在罗斯玛洗钱与逃税案件上诉一事,唯有通过充分的透明与说明,才能维护人民对司法独立、公正与法治原则的信心。
柔佛州公正党副主席兼地不佬国会议员潘伟斯强调,在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洗钱与逃税案上,唯有通过充分的透明与说明,才能维护人民对司法独立、公正与法治原则的信心。
他今早(12日)关注到总检察长就撤回针对罗斯玛洗钱与逃税案件上诉一事,并发表媒体声明指,总检察长表示撤回上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几名关键证人已经去世或无法找到,因此检方将难以证明被告有罪。
“然而,这一理由并不合理,也无法在法律程序上成立。在上诉程序的基本原则,当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时,上诉法院不会重新开审案件,也不会再传召任何证人。”
他强调,因为上诉法院的职责是审查下级法院在审理时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或在程序上是否出现了法律错误。换句话说,上诉法官审理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在这个阶段,法院只会根据原审法院的记录、证人证词、书面证据与判词作出裁决。所有这些材料都已经完整保存,供上诉法官查阅。”
因此,潘伟斯认为,即使有证人去世或无法找到,也不会影响上诉程序的进行,因为上诉并不需要这些证人重新出庭作证。
“我也必须承认,上诉法庭在极少数或极特殊的情况下,是会传召证人或接纳新证据,但这种情形极为罕见。而显然本案并不符合这些条件。”
他指,因此,所谓“证人已去世或无法寻获”与能否继续上诉,根本无直接关系。
他重申,以“证人已去世或无法找到”为理由来撤回上诉,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更谈不上构成撤回的正当法律依据。
他表示,公众对于这起案件的关注度非常高,因为它涉及一位社会地位显赫、前首相夫人的案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有关司法或检控的决定都必须有充分、透明且合乎逻辑的解释,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人民对检察机构与司法体系的信任。”
“我理解总检察长在行使权力时拥有《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的自主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力可以不受监督或无需说明。尤其在关乎公共利益、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中,公众有权知道为何国家不再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结果。”
“我再次呼吁总检察长就撤回上诉的具体考量与法律依据,作出更全面、详尽和公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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