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赛沙迪上诉得直获判无罪释放后,在庭外向媒体发表谈话,亲友和政党领袖都陪同在侧以示支持。
统民党前主席兼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上诉得直,获上诉庭改判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的罪名全数无罪,当庭释放。
上诉庭三司即拿督阿末再迪、拿督阿兹曼阿都拉及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一致同意赛沙迪的上诉理据,并推翻高庭在2023年11月9日宣判他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罪成,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
诺琳巴达鲁丁在宣读判词时说,三司一致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赛沙迪的教唆罪,且未能提供可信的实证,来支持刑事法典第403条(滥用资金)的指控。
“我们也认为,反洗钱法令(AMLA)的指控同样无法成立。因此,上诉人已宣告无罪,并撤销所有罪控。”
现年32岁的赛沙迪是被高庭裁定罪成并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后,旋即提出18个上诉理据,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时任土青团副财政拉菲克,共谋挪用受托管理该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一旦罪成科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青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的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钱罪,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玲花园洗钱,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赛沙迪的辩护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拿督郑宝德,以及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及法拉依兹林,双方是在今年4月17日完成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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