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认为,1983年的食品法令应该修正,因为这部法令的第11项条款已经发挥不了阻吓作用。
他说,根据有关条文,当局对触犯有关法令者,只可以“下令生产或售卖食品的厂地,关闭不超过14天”以及“触犯条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超过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鉴于进食不卫生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的严重恶果,槟消协吁请政府考虑,把罚款提高到3万令吉,并对食品法令作出相应的修改。”
他周二针对威南日前有四家腐竹制造厂因在不卫生的环境下运作被经缔事件发文告这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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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一家工厂的食品受污染了又分销出去,受到影响的人口不少,相形之下,食品法令第11项条款给予的惩罚实显得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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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厂商不卫生,等同让消费者陷于食物中毒的风险之中。
“奸商的行为也连累遵守食品标准作业程序的同行,损害食品业的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