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特佐的生意伙伴陈金隆及姐姐刘美玲,须向一马发展公司(1MDB)支付逾28亿美元,以偿还他们收取及隐匿的被挪用资金。
潜逃富商刘特佐下落不明之际,高庭周二宣判他的生意伙伴陈金隆(Tan Kim Loong)及姐姐刘美玲(译音),须向一马发展公司(1MDB)支付逾28亿美元(约115亿7700万令吉),以偿还他们收取及隐匿的被挪用资金。
承审此案的法官玛哈占裁决1MDB胜诉,指示又名Eric的陈金隆支付27亿9500万美元(约115亿6000万令吉),刘美莲则须支付80万9319美元(约334万6129令吉)。两人今天(25日)都没有出庭应诉。
她指出,1MDB及4家子公司所提出的证据显示,被挪用的资金是通过一场精心策划、层层掩饰的操作被转移,而这些操作由身居要职的人执行,并受离岸架构及可信赖,包括两名被告在内的伙伴支持。
“这些证据由公司记录、资金流向图、银行文件以及证人证词组成,且未受到任何挑战。”
玛哈占说,原告已经证明整起挪用事件分为4个阶段,即“Good Star”阶段(2011年)、“Aabar”阶段(2012年)、“Tanore”阶段(2013年),还有“回购期权(Options Buyback)”阶段(2014年)。
她解释,在每个阶段中,为国家项目筹集的资金,都会迅速被转移至刘特佐,以及他同伙控制的离岸实体公司,而证据也显示,陈金隆是Alsen Chance和Blackstone户头的收益持有人,这两个两户头共接收了从1MDB非法转移的27亿9500万美元。
至于刘美玲,法庭指她的个人户头从父亲刘福平,进行的4次转账中收取了80万9319美元。
“这些转账是无偿和缺乏商业理由的,源自于通过Good Star结构挪用的资金。”
“作为刘特佐的姐姐,她充当受益人收取被转移资金的角色,完全符合家族内部的广泛掩护模式。”
法庭也指出,前1MDB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的证词,证明当时的首相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纳吉在1MDB的财务决策上,拥有实质控制权。
尽管刘特佐没有任何官方职位,他却以纳吉授权的代理人及“影子董事”身份行事。
在10月6日的没有争议听证会上,沙鲁、资产追索专家安琪拉,还有金融欺诈调查员理查德均出庭作证。
尽管已经把相关法律文件交给陈金隆与刘美玲,可是他们却没有出庭、提交诉状和出庭听审。
1MDB的代表律师为西华古玛和李熙。
与此同时,法院也宣判1MDB获得50万令吉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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