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吉。
一马公司(1MDB)案续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指未能提出任何证据或证人,来证明23亿令吉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
副检察司拿督阿末阿克兰今日在高庭陈词时指出,纳吉仅在宣誓词中“相信”这些资金是捐赠所得,并没有提出任何可信的解释。
他说,即便纳吉提供4封捐赠信件佐证,可是却没有提到真正的捐款人、确凿文件或证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阿末阿克兰认为,纳吉的论点不过是在重复SRC公司案,即被高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裁定为“不可信”、“难以成立”、“站不住脚”及“虚构”的说法。
“法官阁下,证据显示被告在1MDB决策过程中,存有直接的个人利益,并在汇入他个人银行户头的资金中获益。他试图与1MDB的决策撇清关系,可是当时的证据却表明他直接干预了这些决策。”
“根据我们呈上的证据,被告当时的行为充分显示这一点。因此控方的立场不受动摇、有说服力且前后一致,反观被告的供词则闪烁其词、自私自利且前后矛盾。”
阿末阿克兰说,控方的口头陈词与书面证据,在关键细节上没有遭到有力的挑战,而证人的供词更是前后一致,可信度没有被推翻。
他强调,辩方的叙述除了不合情理,也自相矛盾且缺乏证据支持,并断言在当时的证据下,被告的解释经不起推敲。
他表示,从资金流入的时间与模式便可看出端倪,那就是这些资金与1MDB的交易吻合,加上潜逃商人刘特佐的通讯,都反映出被告知情,并从中取得个人利益。
他补充,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支持“阿拉伯捐款”的存在,而当时身兼首相与财政部长的纳吉,却没有尽责的了解巨款由来,严重偏离了国家领导人应有的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的辩词没有引起合理的怀疑,更无法推翻法律的推定,反观,他的说法强化了控方提到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论点。”
“因此,我们认为控方已经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了《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规定的所有要素,而第23(2)条文下的推定也是正确的,且至今都未被推翻。”
“除此之外,被告的证词完全不可靠,而且无法提出任何合理的怀疑,有鉴于此,谨此请求判处他有罪。”
高庭今早聆听纳吉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总结的陈词,结束了长达7天的审讯。
在5月6日完成传召26名证人出庭供证后,纳吉已经完成了自辨程序,而法庭则择定从10月21日起的9天内,进入口头陈词环节。
现年72岁的纳吉面对4项滥用职权和21项洗黑钱的控告,涉及从1MDB中收受23亿令吉贿赂。
此案由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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