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林武灿
1987年版权法令是属于知识产权这一块,它已成为创意产业和学术领域的核心法律保障,它不仅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更是鼓励知识与文化持续发展的主要机制。
法令规定,凡文学、音乐与美术作品从创作那天算起,到创作者去世后50年内,这版权是归属于他的;若是影像、录音或广播,其版权则从作品出版当天算起50年。若多人协作,则每人持有一分版权。作者的版权并不一定要去注册,因为注册只是方便认证,并非必须途径。人们不可以该作品不够水准,或有小部分是抄袭来的,而否决该作者的权利。摆明版权的归属权后,版权拥有者可以将它作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将它或它的某部分售卖、授权或转让予另一个法人。
该法令等七条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类别,它们分别为文学作品(如书籍、文章、剧本等)、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如画作、雕塑等)、电影作品、声音录制和广播。第十六条则列出版权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及网络传播权。
然而,法令第五章有列明合理使用作品与在例外情况下不受版权约束,所谓合理使用包括私人研究或学习、新闻报寻引用、评论或批评,或教学用途(限于非商业)。
因此,侵犯版权包括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可引起民事或刑事责任。民事的有赔偿损失或加堂费,刑事的可面对罚款或监禁,通常适合于地方法庭办理。因为民事赔偿所涉数目不会很大,而刑事责任也不至于会有死刑。
在衍生作品方面,版权还概括了翻译、改编和改编编排等。原则上,只要具原创性,其衍生作品也一律受到保护。而新版作品中的排版与格式,即便不是原文,亦受版权保护。当然作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或作品在本国首次发表。
另一方面,由政府控制或出品的作品,其版权归政府所有而受保护条款,但法律文本、法规和判例等却不受版权保护。
在该法令下,政府有设立一个知识产权局(MyIPO)作为版权管理与登记机构。法令亦授权执法人员可突击搜查及充公盗版品。首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或每件侵权物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会面对更高罚款及更长监禁。
在Berjaya Books v.Sunrise Mega(2014)案例中,涉事公司大规模印书籍章节用于销售或教学。法院裁决此行为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fair dealing)范畴,因为即使出于教育用途,只要复制部分“实质性”,亦可能构成侵权。
在Telstra v.Multimedia Resources(2001)另一个案例中,原告的电话号码目录被未经授权复制。法庭判定即使资料属公共信息,若编排具有原创性,也受版权保护。
总之,版权不仅涵盖书籍、音乐、电影,也延伸至网络内容、数据库和电视串流。我国司法已逐步建立起对原创性与商业利益的强力保护机制。公众、教育界与企业界应提高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以避免无意侵权的发生。我们应该合理使用版权许可机制,在公众利益与创作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凑各得其所、两全其美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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