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丽花(左2)率领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检该非法电子废料回收厂。
一家非法电子废料回收厂的经理今日在双溪大年第一地庭承认三项控罪,被判处罚款10万令吉及监禁1天。
地庭法官罗斯兰哈密在被告认罪后作出上述判决。另一名被告则否认指控,案件定于5月29日开庭审理。
吉打州环境局主任沙丽花发文告指出,该局于2024年6月27日联合警方及移民局,突击检查双溪大年姆金佩库拉油棕种植园内的一家工厂,发现该厂在未获环境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及处理电子废料,并当场逮捕数名外籍工人。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被告是与另一人因违反以下三项罪名被起诉:
根据控状,第一项指该公司非法持有电子废料,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第34B(1)(b) 条文,可在第34B(4) 条文下被控,如果罪名成立,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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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状指该公司非法在场外建立储存电子废料的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34A(6)条文,如果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
第三控状则是未拥有营业准证,在第18(1)条文下被控,如果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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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求情时称公司已蒙受损失,并需持续支付场地租金,请求轻判。然而,控方要求严惩被告作为教训,以警惕所有废料回收业者遵守1974年环境法令的规定。
同时,主控官还强调,政府对这种非法放置电子废料的行为持严肃态度,并且通过2024年7月7日生效的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2024年修正案,根据第34B(4)条文,在未经环境局批准的情况下,储存电子废料罪名的罚款已提高到最低不少于10万令吉,最高不超过1000万令吉。
另一名被告不认罪,法庭将审讯日期定为今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