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穿黑衣的阮金英现身法庭应讯。
“越籍女司机涉嫌撞死18岁恒毅毕业生”案女被告阮金英(译音,40岁)所提呈陈情书已遭总检察署驳回,案订9月8日、9日、10日、17日及18日在推事庭展开审讯。
阮金英周四(19日)早上在一名男子陪同下出庭;死者父母庄福仕与郭菁君也在代表律师陪同下现身法庭旁听。
法庭不特别安排通译员
据主控官丹尼尔指出,尽管被告律师于今年5月13日提呈陈情书,但总检察署已决定推翻该申请。随后,推事纳达敦娜英择定上述5天为审讯日期。他指出,预计将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3名警员,分别为调查官、警方摄影师及逮捕官员;其余3人为电脑验车中心职员、一名医生,以及一名目击民众。
由于被告为越南籍,推事也询问辩方是否需要翻译员协助。被告律师表示需要,因为被告不懂其他语言。
然而,推事指出,法庭通常只在真正需要时才安排通译员,若被告已聘请律师,一般相信律师与被告已有沟通管道,因此不会特别安排。
对此,被告律师解释,她与当事人之间其实是透过被告丈夫进行翻译,并同意无需安排法庭通译员。

阮金英于3月27日在乔治市推事庭面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下两项控状,推事最终允准以2万令吉保释金及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以及扣留其护照、拿回和吊销其驾驶执照直到案件完结。
阮金英是2月19日晚上9时48分,在槟岛日落洞因为喝了一些饮料,醉酒后驾驶无法控制好车辆,导致轿车撞死18岁的庄恺桁,以及撞伤18岁的黄启恒,因此面对2项控状,即面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醉酒后或吸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少过10年或不超过15年,同时被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或不超过10万令吉、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醉酒后或吸毒后驾驶,导致他人受伤),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少于7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被罚款不少于3万令吉或不超过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