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庭今日裁定包括两名警员在内的4名同伙,于4年前打枪商人逾110万令吉罪成,并判处入狱12年和鞭笞5下。
法官哈米达是基于被告没有办法提出合理的疑点,而判处两名被停职的警员,即36岁的哈斯罗和34岁的穆哈末希尔米,以及47岁的阿米尔莫达,还有39岁的莫哈末里祖安罪成。
“有鉴于此,法庭判处4名被告入狱12年和鞭笞5下,刑期从即日开始执行。”
期间,被告的代表律师诺阿兹姆以上诉为由,向法庭提出暂缓执行刑罚的要求,而法官则指示对方正式提出申请。
此案在2023年7月开审,4名被告在辩护期间共有35名控方证人出庭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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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的是副检察司莫哈玛依可旺,而诺阿兹姆和林玉萍(译音)则代表4名被告。
他们被控在2021年12月14日下午1时30分,于陈秀莲路的停车场内持枪抢走26岁男子的113万令吉现金。
因此,他们在刑事法典第395条文和397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入狱20年和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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