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男子在未经授权下,非法擅用消防栓于非灭火用途,被控违反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341法令)第26条文;4人周四在大山脚法庭上认罪,各被判罚5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槟州消防及拯救队周四在文告中指出,当局于今年4月30日接获投诉后,便展开调查,并在5月20日完成调查报告、5月26日入禀法庭,起诉4名被告沙迪斯拉仄、克真迪兰、罗伽纳登及马登拉仄。
上述案件由法官莫哈末哈里夫主审,诺阿兹琳达为主控官。
文告指出,4名被告面对提控俯首认罪,各被判罚5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须服刑6个月。
同时,法庭也将早前押的物品,即一卷长达6.64米的消防水带、一根经改装的1.09米消防栓开启铁棒,及一辆注册号为VDT 2219的日产水罐车及车钥匙,于案件审讯日起14天后归还车主。
- Advertisement -
- Advertisement -
当局强调,任何擅自使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不仅违法,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与妨碍救援行动的效率。
“消拯局将持续严厉执法,对违反《消防服务法令》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法律行动,绝不姑息。”
同时,当局也呼吁民众切勿擅自使用消防栓,如发现任何可疑行为,应立即向邻近消防局或拨打紧急热线999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资源秩序。


› 立即申请
- Social Media Marketing Executive
- Advertising & Marketing
- Kuala Lumpur
-
MYR 6K /Month


› 立即申请
- PHP Software Developer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Wilayah Persekutuan
-
MYR 6K /Mon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