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管电子烟允许在我国销售含尼古丁,卫生部保证它将受到《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与吸烟管制法令》(第852号法令)的严格监管。
根据该法令第2条的规定,这些产品属于“香烟产品”类别,涵盖所有用于香烟的任何物质包括尼古丁、丙二醇、甘油和三甘醇。
“因此,这些吸烟物质被允许在市场销售,但受到法令及其附属法规和命令的严格监管。”
此前有报道称,一家公司获得了临时执照可生产含有尼古丁液体或凝胶的电子烟设备,卫生部周一(2日)在一项声明中做出澄清。
报导指总部位于美国的一家公司,在柔佛州士乃设有工厂,其营业执照已获得联邦和柔佛州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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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也澄清说,该生产执照是由投资、贸易及工业部,根据《1975年工业协调法令》通过投资发展局颁发的。
“无论如何,电子烟的进口、制造和分销受到第852号法令的管制。”
该部续称,执法工作需要卫生部、海关和SIRIM认证等其他政府机构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