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年因在芙蓉法庭范围内吸烟被控上庭,判罚400令吉,若无法缴清或面临监禁一周!
18岁被告是于周四在芙蓉特别交通法庭后进行的审讯中,向法官努鲁阿祖因认罪,并被判处罚款4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作为一名未成年者,于政府场所的禁烟区吸烟,已构成违法行为。事件发生在去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2分,地点为芙蓉法庭综合大楼。
因此,被告被控违反《2024年公共卫生控烟产品控制法令》(第852号法令)第17(1)条文,并根据《2024年公共卫生控烟产品控制(宣布禁烟区域或场所)命令》第3(9)段提出控诉。若罪成,可依照相同法令第17(2)条文被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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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也下令,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将被监禁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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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被告是在芙蓉法庭范围内吸烟时被芙蓉县卫生局的环境卫生助理官发现。该官员随即上前说明其行为已违法,该少年随后将手中的烟蒂丢弃。
本案由环境卫生助理官维伟主控,而被告在庭上没有聘请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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