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缅甸藉被告班顿(中)因涉行贿警员,被反贪会人员带上法庭面控。
无执照驾驶摩托车,向警员行贿95令吉,36岁缅甸藉餐馆员工被判罚款5000令吉。
被告班顿周二(27日)早上在北海法庭面控,在交替控状下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2个月的监禁刑期来替代。
根据交替控状,被告于本月22日下午约6时30分,在槟岛车水路向一名警员行贿95令吉,作为不对他无驾照驾驶摩托车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因而抵触刑事法典214(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犯罪)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认罪后向法庭求情时说,本身是初犯,且家中有一名孩子要抚养,以及父母失业已两年,要求法官朱海米从轻发落。
- Advertisement -
- Advertisement -
该案副检察司奴纳认为,行贿是严重罪刑,因此,被告必须给予重判,以警惕公众。
较早前,被告对在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的主要控状表示不认罪。该控状指被告于本月22日下午约6时30分,在槟岛车水路向一名警员行贿95令吉,作为不对他因无驾驶摩托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1)条文采取执法行动,因而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污法令第17(b)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24条文下被判刑。
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和罚款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