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芙蓉地庭周三驳回被控绑架16岁少女的一家五口,提出的保释申请。
法官拿汀苏丽达在聆听双方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当中,副检察司努鲁巴基斯表示除非法庭酌情处理,否则根据所有被告犯下的行为,他们不应获得保释外出。
她说,他们抵触的《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一旦罪成最低可判处入狱30年,从而反映出罪行的严重性。
5名嫌犯的代表律师罗佳雯则以《刑事程序法典》第388(1)条文为由,要求法官批准保释,特别是两名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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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则表示,31岁的女主谋莎丝薇娜不应获得保释,而罗佳雯则表示,控方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否则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主谋。
第一控状指出,第一名被告是莎丝薇娜,接下来的是32岁的波哈拉惹、23岁的法欣穆哈默阿里芬,还有两名弟妹,即21岁的库申古马和23岁的西薇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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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控于今年4月10日下午5时45分,在芙蓉新城Uptown Avenue的一间美发店前,绑架一名16岁未成年少女,并意图索取200万令吉赎金,触犯《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森州总警长拿督阿末扎菲尔之前表示,警方是在4月10日接获绑架案的投报,随即便与武吉安曼警察总部联手展开调查,追缉绑匪的踪迹。
据报导,警方在4月14日凌晨4时,在巴生峇尤丁宜一带发现绑匪踪迹并展开枪战,最后拦截匪车将21岁的男性印裔嫌犯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