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右)被特警押上太平法庭面控。
工厂操作员涉嫌支持“伊斯兰国”(IS)恐怖活动包括藏有爆炸物,周二被控上太平地庭面对三项控状,基于控方需要时间等化学报告文件,法官将案展至7月11日过堂。
被告是家住吉辇的28岁莫哈末阿比查卡西,控状指他于2024年1月28日至5月15日期间,在巴眼色海的斯里再也花园犯下3项与恐怖活动有关罪行,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及刑事法典第130JD(1)条文。
根据第一控状,被告被控于上述期间在峇眼色海斯里再也花园,藏有爆炸物,以支持“伊斯兰国”恐怖组织活动;第二控状于上述时间及地点,手机内被发现拥有9个与恐怖组织活动相关的视频及5篇文章。
被告第三控状则被控于上述时间及地点制造爆炸物,准备展开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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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聆听通译员宣读3项控状后,向法官纳比沙伊布拉欣点头表示明白控状内容,法庭没有纪录被告是否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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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法官拒绝被告保释,并将案件定在7月11日过堂,以提呈化验报告。此案检控官是鲁丽扎副检察司及丽娜哈妮妮,而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此外,由于此案涉及恐怖活动,警方也派出多名蒙面特警,将被告押上法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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