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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斯坦(中)被警方带往法庭面控。(图取自Malaysia Gazette)
一名50岁商人涉嫌在去年6月向25岁女子收取24万令吉存款作为投资油棕用途,在面对3项控状,被告全皆不认罪,案展5月6日过堂。
根据Malaysia Gazette报道,被告是米斯坦(50岁),3项控状是在法官阿扎尔面前宣读,面对3项控状,被告全都不认罪。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在去年6月5日至7日在吉打双溪大年丽雅花园的联昌国际银行,在没有合法执照下,通过3笔交易向25岁女子收取24万令吉存款作为投资棕油用途,触犯了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758项)第10条文。
这些控状是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和同一法令第249(1)(a)条同读,并可根据同一项法令第137(2)条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刑最高10年监禁,或不超过50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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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司林振宏(译音)建议法官每项控状保释1万令吉,并每月需到临近的警局报到作为附加条件,也禁止接近或干扰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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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求情时指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同时还需要承担妻子、尚在求学中5名子女以及年老母亲的费用为由,要求法官降低保释金。
法官允准被告以2万4000令吉保外候审,也按控方要求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