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嘉马鲁加米尔被控疏于照顾孩子俯首认罪。
4名年幼兄弟姐妹遭遗弃在中霹雳行政大厦一案,孩童父亲周五面控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33岁被告对控状俯首认罪,惟法庭将案定于明年2月6日过堂,同时让被告申请国家法援基金的法律援助。
被告嘉马鲁加米尔是在怡保地庭被提控,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11月23日上午约10时44分在靠近甘榜牙也的政府办事处大厦前方,遗弃3名分别11岁、3岁、10个月大儿子及6岁女儿。
被告行为已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3(a)条文,即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照顾孩子,让孩子在没有任何适当的照料和监督下离开身边。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坐牢5年,或两者兼施。此外,也必须在接获指令的6个月内,进行36小时至240小时的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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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聘请律师代为辩护,法官阿兹莎在被告认罪后将案件定在明年2月6日过堂,同时允许被告向国家法援基金申请法律援助。此案主控官是伊文捷琳副检察司,她要求法庭不要允准被告保释。
根据报道,中霹雳警方上周四(23日)傍晚5时39分,接获甘榜牙也社会福利局官员的投报,指4名兄弟姐妹关系的儿童被遗弃在中霹雳行政大厦。警方在对11岁男童进行查问后,被告知他们是被祖母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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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霹雳警区主任哈菲祖警监早前披露,4名孩童是被一名巫裔男子所遗弃,警方事后逮捕一对相信是孩子们父母的巫裔男女助查。4名孩子已被法庭下令安置在儿童庇护所,直到他们年满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