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员将被告(中)押往法庭。
一名涉及3宗掠夺案的19岁印裔穆斯林青年周一(6日)被警方提控上庭,被告对其中两项罪行否认有罪,法官批准被告以1万2000令吉保释外出;但由于被告对另外一项罪行表示认罪,最终被判送往马六甲少年感化院直至21岁。
被告第一项控状被控于10月3日早上7时,在槟岛峇都丁宜拉扯40岁菲律宾女子的手提袋,导致对方跌倒受伤,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94条文(抢劫致伤他人)条文,但被告否认罪行,法庭批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另加一名担保人及每个月一日到警局报到。
第二和第三项控状被控于10月28日,下午5时20分及傍晚6时在新街一带犯案,触犯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条文,被告对在傍晚5时20分犯下的罪行表示认罪,对于傍晚6时犯下罪行否认有罪,法庭批准被告以5000令吉保释,另加一名担保人及每个月一日到警局报到,不可骚扰受害者。
被告求情时表示,只完成小六教育后就没有读书,读书并不高,被告流泪向法官说不会再重犯,希望法官能够给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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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玛兹迪指出,基于被告触犯严重刑法,也考虑到被告没有犯罪前科,决定给他一个教训,最终判处被告在下午5时20分犯下的罪行罪名成立,判决送往马六甲少年感化院直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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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别涉及掠夺一名40岁菲律宾女子、67岁华妇及加拿大女子,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4条文(抢劫致伤他人)及两项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提控被告。
在392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4年监禁及罚款或鞭笞,而在394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20年及罚款或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