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宗油站业者因允许外国注册车辆添加RON95汽油被控一案的华裔油站业者周二俯首认罪,判罚4万令吉。
59岁的潘志昌(译音)今日(21日)在通译员以华语宣读控状后,在地庭法官拿督仄旺再迪面前认罪。
法庭也谕令被告,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5个月监禁取代。
潘志昌被控在2019年5月13日上午10时40分,在柔佛新山敦阿都拉萨路第4支路的油站,允许外国注册车牌宝马轿车添加54公升价值114令吉30仙的RON95汽油。
他因而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12A条文和21(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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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主控官是来自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的2名副检察司,即莫哈末萨比莫哈末和拉惹诺依卡斯。
较早前,拉惹诺依卡斯告知,接传票者之前曾2度犯下同样罪行,并要求法庭给予适当惩戒,以警告接传票者及所有油站业者不要滥用政府补贴。
代表律师林宗新(译音)要求减刑,因为当事人患有心脏病及需要持续昂贵治疗,而且没有犯罪记录及给予国贸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