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至2022年,《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下开档调查的案件逐年减少。
根据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在2020年,共有117宗相关案件,但只有2人被逮捕,分别是华裔和印裔。
而在2021年,则有84宗相关案件,但有36人被逮捕,包括27名巫裔、5名华裔、3名印裔以及1名其他种族,其中2人被惩罚。
到去年2022年,共有54宗相关案件,有24人被逮捕,包括12名巫裔、5名华裔、2名印裔以及5名其他种族,其中2人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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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夫丁是通过书面答复行动党木威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的提问时,公布上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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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煽动法令》第4条文指的是,任何实施、准备、试图,或与任何人共谋实施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包括发表煽动性言论,或印刷、出版、出售、分发、复制或进口煽动文学,以及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拥有煽动性出版物,即属犯罪。
该条文阐明,一旦定罪,初犯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再犯者则可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在有关审判中用作证据的煽动性出版物均应没收,并可按照法院指示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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