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撤销商人黄世凯对质疑反洗黑钱法令中两项条款有效性所提出的申请。
国家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发现,黄世凯所提出的呈请书不符合法令,以对他的申请进行聆审。
她表示,该案件的宪法挑战事项可以并必须在高庭提出,因此不在联邦法院的专属权力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批准在联邦宪法4(4)条文下提出的呈请书。若批准这项呈请书将等于滥用法庭程序。”
一同审理此案的法官包括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联邦大法官为王南吉、罗扎利亚及扎比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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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联邦法院批准黄世凯为挑战《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金融及非法活动法令》第63及64条文,提出呈请书。
这两项条文与潜逃及无法寻获的人士有关,在以下情况,法庭有权让执法单位出售相关人士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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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2020年5月向高庭提出申请,以出售黄世凯所拥有的Bright Packaging Industires Bhd 579万2000股,因当局声称这些股票是透过非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黄世凯是亚洲媒体集团前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员,他被指针对该集团1113万令吉收入,向大马股票交易所做出虚假声明。
吉隆坡推事庭于去年9月29日,以黄世凯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向他发出拘捕令,而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也要求公众协助寻找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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