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哈末亚兹(左)基于3名关键证人的供词不可靠及不可信,而宣判阿末扎希(右)贪污案中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莎阿南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周五宣判,巫统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VLN)贪污案中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他认为,控方不仅3名证人的口供不可靠,且无法证实被告阿末扎希收到所指的款项。
“我发现控方所传召的3名关键证人不可靠,且不足为信。”
莫哈末亚兹指出,这3名证人分别是第15名控方证人UKSB前董事李伟坤(译音)、第16名控方证人UKSB前董事万克利斯沙及第17名控方证人UKSB前行政经理陈雄顺(译音)。
在法官的判词中提到,其中第17名证人受询及为何账本中,其他人都只有一个代号,唯独阿末扎希拥有各种不同的代号,包括“Z”、“ZH”、“YB”、“yb“及“Monster”时,第17证人给出令人难以置信的解释,如因为他当时正在吃着拥有“Monster”图案的快熟面,因此予阿末扎希“Monster”的代号。
他也说,在控状中,最后一个过账日期是2018年3月27日,但在账本的第47项也显示,最后一次过账给被告的日期是2018年6月;这让人质疑,为何被告没有在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的过账记录被提控。
法官指出,在账本中也出现陈妮可(音译Nicole Tan)这号人物,但控方证人并未详细说明妮可的身份。
“第16名证人说不知道谁是妮可。第17名证人说妮可是香港公民,是汇钱给第17名证人的分包商的员工。第15名证人则说妮可是第14名证人的员工。”
莫哈末亚兹表示,依据控方主要证人的口头证据,他认为妮可是解释UKSB与她或香港分包商之间协议的主要人物,因为她在2亿2835万6966令吉的资金中,提供最多资金的人。
此外,他指出,账本中显示,第15名证人负责付款给各个第三方,包括现任及前任内阁部长、现任及退休公务员等等,但从未解释,为何需要向这些人支付金钱,一些人甚至从第15名证人那里获得数百万令吉。
“因此,妮可是说明这些缺失版块的重要人物。简单而言,资金的来源没有被解释。”
账本内缩写名字 无法证实是扎希
莎阿南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说,法庭发现UKSB账本的缩写“Z”和“ZH”,不足以证明那是被告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收下款项或贿金。
“我也发现,即使有建议指被告收高达20万令吉的政治现金多达2次,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提呈上庭,以让我提出修改控状。”
法官续说,第15名控方证人李伟坤与第16名控方证人万克利斯沙也认为,没有独立的证据支持一项论点,即有关款项已支付阿末扎希。
“根据控方提出的所有证据,我发现闭路电视(CCTV)录像并未呈堂,也没有传召(关键证人)司机、(扎希住所的)警卫。而Touch ‘n Go的交易单,以及与被告的短讯和通话记录也没呈堂(作为证据)。”
法官还说,第17证人一方面作证说会在付款的同一天或翌日记录付款,但事实证明,底账中的“备注”一栏大部分都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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