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马兹兰周四裁决拿汀斯里罗斯玛贪污罪成的判词中表示,贪腐几乎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必须在它成为流行病之前加以遏制。
法官在长达116页的判词中表示,如果贪腐肆无忌惮,社会就会接受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或商业模式。
“我已经考虑了资深律师为被告所提交的减刑陈情,以及检方的回应。裁定适当刑罚的首要考虑是公共利益。”
“判决必须反映社会对罪行的不认同或厌恶。判决还必须反映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它还应该起到威慑被告和其他人犯下这类罪行的作用。”
他解释说,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6(a)(A) 条文规定对罪行的处罚是根据同一法令第 24(1) 条文而定,该法令阐明任何人犯下第16、17、20、21,22和23条文,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以及不少于贪污金额的五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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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该条文所规定的处罚无疑是重的,这显示贪污罪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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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是在反贪污法令第16(a)(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1)条文下被定罪。
“因此,被告每项控状均被判处10年监禁,刑期同时执行,自判决之日算起。
“由于所犯的罪行彼此相关,因此刑期将同时执行。被告还因所有3项指控被罚款9亿7000万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以10年监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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