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穿蓝色马来装的沈可婷在审讯结束后,在警员的押送下坐上监狱局的车子离开。
上诉庭周一(18日)一致批准涉及8名少年骑蚊型脚车遭撞毙案女司机沈可婷的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允许她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以拿督拉温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沈可婷申请,暂缓新山高庭裁决她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即时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刑罚。另两名上诉庭法官为拿督李兴昌(译音)及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上诉庭周一也允许身穿蓝色马来裙的沈可婷针对新山高庭于4月13日的裁决提出上诉。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在当天宣判她罪成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同时服刑后吊销驾驶执照3年。

沈可婷代表律师为法依扎,主控官为玛诺古鲁,玛诺古鲁也表明不会反对这项保释外出的申请。
沈可婷代表律师法依扎将会在14天内,透过电子系统向新山高庭入禀上诉申请。
法依扎较后解释,沈可婷获准以1万令吉保释的条件也与当时在推事庭允许保释候审的条件一样,这是因为法官知道她过去不曾缺庭,而她家人也为她保释外出。

法依扎在提呈上诉准令申请中提出6道法律疑问,包括:
(1)被告未经宣誓的供词是否可以被接纳并由其他供词支持;
(2)究竟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的“危险环境制造者”是源自被告抑或蚊型脚车;
(3)当投报者在没有被传召录取口供的情况下,P209(沈可婷报案书)、P210(沈可婷纠正报案书)以及D206的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
(4)比起蚊型脚车群当时在主要道路的位置,被告当时的时速调查是否被视为危险;
(5)比起阻挡主要道路的脚车群,被告是否必须承担证明需要更谨慎驾驶的责任;以及,
(6)要被告在黑暗及斜坡公路行驶却要预计无法预计的风险,是否对被告构成负担。
他说,法官也接纳这6道法律问题,他较后也会进一步阐明这6点。
沈可婷是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在这起车祸中丧命的少年年介13至16岁。
推事庭于2019年10月28日裁决沈可婷表面罪名不成立,宣判她无罪释放,但随着控方提出上诉,高庭在2021年2月谕令沈可婷在推事庭自辩。
推翻推事庭于去年10月10日裁定控方没有提供充足及合理证据,二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