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之前裁决一名35岁出生于雪兰莪州的妇女,其母亲在其4岁时,单方面为她申请改教为穆斯林,一开始即无效,因此在其判决书中指她并非信奉伊斯兰教。
该名妇女(下文称为D)的已故父亲为兴都教徒,母亲最初为佛教徒,之后改教皈依伊斯兰,D指其案件并非叛教,而是她从一开始就不是穆斯林。
D在过去8年,为了要摆脱穆斯林的身份,不断进出法院,以便国民登记局能改掉其身份证的穆斯林身份。
根据《马来邮报》的报导,其母亲在宣誓书中指出,D是在兴都教的环境下长大,在1991年左右,在与丈夫分开后,D继续与母亲生活。
在等待与丈夫的离婚诉讼结束的同时,她决定皈依伊斯兰教,因为她打算在离婚后嫁给一名穆斯林男子。
雪州宗教局的官员当时对这名母亲指出,若要继续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将D改为信奉伊斯兰,并补充,D可以在18岁后再决定其宗教信仰。
之后其母亲先皈依为伊斯兰教,D则在1993年获改教证书,当时,她只有6岁,其原名被改为“binti Abdullah”。
在父母离异后,D继续与改嫁后的母亲生活,惟她依然以兴都教徒方式生活,并获得继父及母亲的允许。
其母亲也从未告知D的父亲,D改教的事宜,直到1996年其父亲去世。
在D成人之后,她即欲在其身份证中申请回兴都教徒的身份,惟遭到国民登记局的拒绝。
8年的诉松经历,迄今仍未解决D的问题。
D首先到伊斯兰法庭挑战国民登记局的决定,她不仅因此被送往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接受“辅导”,根据伊斯兰法庭,一名穆斯林要改教必须先接受“辅导”,倘若该名穆斯林不“悔悟”,伊斯兰法庭才做出最后裁决。
之后的伊斯兰高庭,还是驳回其申请,她到上诉庭也是同一命运,D在伊斯兰法庭奔波了7年,完全没有成果。
惟她并不放弃,辗转到民事法庭提出诉讼,D指她到伊斯兰法庭一开始就是错的,伊斯兰法庭并没有权限审理其案件,因她不是要改教,而是她一开始就不是穆斯林。
她将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及雪州政府列为答辩方,并指其改教,从未获已故父亲允许,也从未念过入教宣誓词(kalimah syahadah)。
直到12月21日,高庭终于裁定D非穆斯林。
在法官拿督朱家星(译名,Choo Kah Sing)的判决书中,阐明“不再是穆斯林”与“从未是穆斯林”的差别,法庭同意D的说法,她从未是穆斯林,伊斯兰法庭因此没有权限审理此案件,D改教程序也无效。
法庭也认同D一开始向伊斯兰法庭提出申诉,是因为上述“不再是穆斯林”与“从未是穆斯林”并未清晰,一旦清晰,对于“从未是穆斯林”就是民事法庭的权限。
至于雪州伊斯兰理事会援引1989年雪州伊斯兰行政修正法令第70条,指无论男女皈依伊斯兰,其未成年子女将同时皈依伊斯兰,但高庭指出,上述法令只在1991年9月1日正式执行,比其母亲改教时迟了数个月,D母亲是于1991年5月17日改教。
高庭反而援引之前被修正的法令称,在当时的法令下儿童改教并不允许。
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及雪州政府于1月17日,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择定9月13日审理此案。
另一方面,D的律师苏仁德律指出,D根据高庭的裁决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新的身份证,惟再次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