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于4月1日重开边界,关税局提醒出入境的国民包括非国民,向当局呈报须缴税的物品或违禁品。
该局通过文告指出,只有到访我国不少于72小时的非居民,及在海外逗留不少于72小时(纳闽24小时,浮罗交怡或刁曼岛48小时)的大马公民,可以获得豁免条件。而可以获得豁免征税的物品,则包括1公升以下的酒精饮料、不超过3件新衣服、不超过1双新鞋、新的便携式电子产品(每人不超过1个为自用)、不超过150令吉的烹饪用具、及其他未被列入征税清单的物品(不包括轮胎、水管、香烟、烟草产品、香烟管、电子烟及其他不超过500令吉的吸烟相关配件)。
文告指出,出入境者禁止携带任何毒品,若进口或出口处方药物,则需要卫生部的执照或准证。至于任何可能窃取国家安全资料的装置,包括有毒化学物、矿物、砷酸钠等,一律禁止入口。
当局强调,胡椒喷雾、爆竹及烟花、仿造武器包括玩具枪、武器及子弹、活鱼等,必须获得有关方面的批准才能进口。至于获得有关当局批准才能出口的物品,则包括木制、藤制或竹制家具、武器及子弹、油棕果、白米、白糖及面粉等。
文告也提醒出入境者,只有在没有携带任何需要申报或被禁止物品者,可以使用绿色通道(Lorong Hijau),反之则使用红色通道(Lorong Merah)。
该局强调,关税局人员有权在绿色或红色通道截停任何轿车或车内人士,同时在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112级113条文下,检查及确保携带者的物品。
此外,所有携带1万美元(约4万令吉)或以上现金或履行支票出入境的旅客,必须填写7号关卡表格(Borang Kastam No. 7)。在该法令下没有时限获得国家银行批准的出入境者,将面对不超过300万令吉罚款、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所有旅客必须使用马币或信用卡或扣账卡缴付税款,没有缴还税务的征税物品,将被执法人员扣留。”
至于被扣留的物品,则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当事人出示进口准证,否则当局将援引1967年关税局法令将有关物品销毁。
文告强调,只有符合卫生部药剂组条例的个人使用药物或维他命等保健品,才可以获准携带入境,
“禁止携带的出口物品,包括面粉、柴油燃料、RON95汽油,及液态石油天然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