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恐为自己的行为坐牢。
香港高等法院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在下午3时裁决,判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罪成,而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则无须处理。
24岁的唐英杰在去年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摩托车,冲撞3名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3项罪名。
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分别是指唐英杰于去年7月1日在香港从东区海底隧道至湾仔谢斐道和柯布连道交界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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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恐怖活动罪则指唐英杰于同日同地,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致3名警员重伤。
根据《港区国安法》,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监禁5年至10年,情节较轻者,可被判监禁5年以下监禁、拘役或管制。至于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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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唐英杰被带入法庭时和律师倾谈,表情尚算轻松,得知判决后亦表现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