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竣屾指出,行车记录器目前已经很普遍,一旦发生车祸时,所拍摄的画面可以还原案发经过。
报道:李宏俊、司徒瑞琼
行车记录仪除了能够全程拍摄汽车行驶的过程,记录事故现场,一些民众尤其是Grab司机也会安装一部镜头向着车内的记录仪,时刻拍摄车内情况,以保护自己。
乔治市暹罗路宏股汽车装饰品业者庄竣屾受询时指出,行车记录器就是一台闭路电视,目前不少人都会在装置在车内的行车记录器,记录下周遭发生的事情,一旦发生车祸时,所拍摄的画面可以还原案发经过。
他说,若车主要记录车内的情况也可在车内安装多一个行车记录器,或将行车器的镜头倒转安装,这样就可以完全将车内的情况记录下。
他透露,在自己的顾客群里,之前有驾驶Grab的司机前来要求在车内多安装一个行车记录器,目的是为了拍下车内情况,以便保护自己避免遭抢劫。
“至于普通顾客,则没有要求镜头拍摄车内情况,多数只是要求拍摄前方及后方的行驶情况。”
他指出,行车记录器目前已经很普遍,甚至有不少人会在轿车的前后都安装行车记录器,以策安全和作证据,尤其是一些具争议性的事件上,行车记录器内的记录将是用力的证据。
怡保一名女子于周一召开记者会坚称没在驾车途中用手机,却遭警方以“肉眼”为证开罚,她从这事件中吸取经验,也不想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于是,另购一台同时拍摄路面及车内情况的行车记录仪,以便保障自己。从这事件中,安装行车记录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许文思:警方开罚须有理有据 事主证据充足可证清白
由于现在遭交警开出驾驶中使用手机罚单,已非过去只需缴付罚款般简单,是必须亲自上庭审议,交法庭作出裁决。这引发公众热议,警方是否可单凭“观察”,并在无法出示照片或其他实证下,就能开出违例罚单,甚至提控事主上庭。

著名律师许文思接受访问时指出,大马是法治国家,任何事件发生后要被提控上庭,警方首先必须经过正确搜证程序,并备有充足的证据,方能让案件成立后再控上法庭。
“好比警方要出传票予人民,控以醉酒驾车或超速,警方也须要给当事人进行酒测,证明其体内酒精含量超标,或经过仪器侦察后确定车子超速才行。”
他强调,只有上述程序照走、手上有充份证据,才能发出传票和进行提控。
“所谓清者自清,任何一名事主只要确定自己守法,就不必惊慌。只要备好充足人证物证,就可以挑战警方开罚决定。”
他也补充,其实警方在开出罚单后,一名事主如心生不满而不缴还罚单,警方就会将事主提控上庭。然而,警方要成功进行提控,第一关便是向警方本身的主控官,出示完整和充足的罪证,才能成功立案提控。
他强调,这是警方本身要作出提控的标准作业程序(SOP)。一旦罪证不足,警方本身在主控官方面己无法过关,被要求撤案。抑或,警方主控官硬性提控上庭也罢,法庭也会在审理案件证据后,再行下判。
“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调查是警方工作、提控与否是主控官范畴,是否有罪由法庭审议。”
他也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上庭自辩,或请律师前来辩护,出示证据以证清白。比如是名女子向电讯公司索取的通话记录,证明本身没在相关时段通话,便是证据之一。
他也提醒,现下已进入科技时代。警方执法已无法像旧时代那样“口说为凭”,在没有科技仪器辅助下,便能开罚。
“现在是口说无凭的时代,凡事都要有理有据。现在的世界处处有天网(闭路电视/天眼),要冤枉一个人,不是一件易事。”
他也告诉民众,大马是法治国家、事件层层有人把关,警方内部主控官也会去研究案情是否有充足证据,不会贸然提控。更多时候,主控官都在证据不足下自行撤销案件。
【新闻背景】
驾驶中使用手机人士控上庭
联邦政府之前宣布,2020年7月6日开始严厉执法对付在驾驶中使用手机的人士。违规者一律不能在交警柜台缴罚款了事,必须亲自上庭,由法庭裁决是罚款还是被判处监禁。
驾驶中使用手机是抵触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条文(LN166/59)。
警方已将有关条文列入不可给予折扣的违规项目。警方只会对违规者开出无折扣的”NC罚单”(Non-Compound),司机须上庭接受裁决。
据相关条文,触犯者初犯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3个月。重犯者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