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周一在北海的槟州反贪会特别法庭案件,随后获批准移交至吉隆坡法庭审讯。
由于法官批准周一林冠英在反贪会特别法庭的案件移交至吉隆坡地庭,与被告另一宗案件联审,因此保释金维持在吉隆坡地庭法官批准的100万令吉,案展9月9日过堂。
主控官阿末阿卡然要求案件移交至吉隆坡地庭,原因是两边案件都涉及同一证人即拿督扎鲁阿末,以及同一事件即海底隧道计划。
他指出,负责调查的一方都是来自布城反贪会总部,所有重要文件都存放在吉隆坡,基于安全及公正为由,要求案件转移到吉隆坡刑事法庭。
此外,他也指此案主要证人居住在巴生谷,而涉及案件的地点也在巴生谷,在加上林冠英是国会议员及需要经常出席议会,因此在吉隆坡审讯可方便林冠英。
“同时林冠英已交保100万令吉,也交出国际护照,以及2名担保人保外,因此为了公平审讯,希望法官把案件转移到吉隆坡刑事地庭,以联合审讯。”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表示反对,指控方并没列明清楚,有关指被告索贿的330万令吉,到底对方是如何汇款,这点并没加以说明。
“他们只说我的当事人,是身为首长时在光大索取有关款项,其他的并没加以说明,令人模糊不清。”
上周五在隆地庭被控 林冠英也不认罪
林冠英上周五在吉隆坡地庭,在反贪会法令下,被控向槟城海底隧道承包商索贿后不认罪,获准以100万令吉保外候审。
该控状指林冠英于2011年3月任职槟首长期间,向发展商扎鲁阿末(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索取工程合同10%利润,协助扎鲁阿末公司取得槟城海底隧道工程。
林冠英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接受贿赂罪),一旦罪成,可判最高20年监禁,罚款贿款的5倍或不超过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反贪会之前也发文告说明,周一(10日)会就槟城海底隧道案,提控林冠英涉及违反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利用职位取得贿赂罪)。
周二(11日)则就其他案件提控林冠英涉及违反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利用职位取得贿赂罪)。另外,林冠英妻子周玉清也会于周二在槟州反贪特别法庭在《2001年反洗钱、 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