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控3项乱伦罪的被告(前)被带离法庭。
一名巫裔男子两周内3次与18岁继女发生不寻常关系,其中1次更搞“车震”,被控3项乱伦罪,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30年牢狱及另加鞭刑。
来自玲珑甘榜拉达巴板的44岁被告,为1名自僱人士,周二在江沙推事庭面控时点头表明明白控状后,承审推事努露艾依花将案移交江沙地庭,明日(20日)过堂。
被告被控于今年2月2日、2月8日及2月16日和继女发生乱伦,触犯刑事法典376B(1) 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或最高30年,也可另加鞭刑。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月2日下午5时30分,在江沙加地甘榜柏纳拉一间屋旁与18岁又7个月大的继女乱伦,有违宗教及触犯刑事法典376B(1)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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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控状指被告于2月8日上午11时50分,在江沙加地甘榜柏纳拉一辆宝腾威拉车内和继女(同一受害者)乱伦,抵触同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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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2月16日上午10时,在和丰甘榜沙叻史迪申一住家,再与同一受害者乱伦,触犯上述同样条文。
此案主控官为哈斯佑坦蒂副检察司,他指出,由于此案涉及乱伦,要求法庭不要让被告保外。同时被告可能会被增加提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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