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岁老翁涉嫌以买礼物诱骗12岁女童抚摸其性器官及为他口交,周四被控上庭不认罪。
涉嫌以买礼物诱骗12岁女童抚摸其性器官及为他口交等猥亵行为,65岁老翁周四被控上庭,面对8项罪状;法官基于案件严重,不批准他的保释,案展8月21日审理。
被告苏拉玛念(65岁),来自森州芙蓉珍珠园,他周四被控上芙蓉地庭时,甚至还敢以孩子尚年幼,需协助抚养孙子为名,请求法官祖乃达让他保外候审。
实际上,被告育有两名子女,他们都已经20余岁。主控官旺沙哈鲁丁以“担心被告再次骚扰12岁年幼受害者”为由,要求法官禁止被告保外。
控状一指,森州警察总部于2019年7月10日凌晨2时30分,发现被告拥有的两台手机内有儿童色情影片,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0条文。
控状二指,被告的手机内存有被告与12岁女童的色情片段,有关片段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发生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5条文。
控状三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以购买各种礼物包括衣服等送给受害者,诱骗12岁女童作出猥亵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2(1)条文。
控状四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对12岁女童作出抚摸和吮吸其胸部的猥亵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4(a)条文。
控状五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要求12岁女童抚摸被告性器官,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4(b)条文。
控状六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要求12岁女童吮吸被告的性器官,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5(a)(i)条文。
控状七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在12岁女童面前自慰射精,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5(c)条文。
控状八指,被告于2019年6月的第二至第三个星期之间傍晚约6时,在芙蓉市议会小贩中心停车场,要求12岁女童看着被告自慰射精,含有性意图,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5(d)条文。
面对8项指控,被告在翻译员读出控状后,一律否认罪名,法官最终宣布案展8月21日审理,同时不允许被告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