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斯玛申请撤销申报财产的通知书,却遭高庭驳回。
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申请撤销控方要求她针对其洗黑钱案中申报财产的通知书,今日遭高庭驳回。
法官莫哈末再尼说,他接受控方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9(1)(a)条文下的陈词,即控方有权行使这项调查权。
他说,上述条文的用意是协助控方鉴定涉嫌洗黑钱者的财产。
“申请人指本身将受到不公平审讯的说法,只是猜测性说法。”
莫哈末再尼说,罗斯玛指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不自证其罪特权,这是审讯期间的权利。
“我也同意控方陈词中说,辩方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回应通知书的权利,并非宪法保障的权利。”
罗斯玛的代表律师莫哈末里扎申请展缓执行这项裁决,以让辩方入禀上诉。
不过,莫哈末再尼谕令辩方入禀正式书面申请。
联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领导主控团。
67岁的罗斯玛今天没有出庭,她的代表律师也包括曼吉星、拉吉万和拿督古马拉德兰。
罗斯玛于2月24日入禀申请,要求撤销控方于去年11月1日要求她在《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9(1)(a)条文下,申报她在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产。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通知书,可被判最高30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罗斯玛于去年10月4日在地庭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惟她否认有罪。
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或两者兼施。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此外,罗斯玛面对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的指控,控状指她在没有合理理由之下,没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针对2013年至2017年报税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呈报,抵触相同法令第112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