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检讨判决被驳,金玉华4前董事刑罚维持。
黄金投资公司金玉华(Genneva)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要求法庭,检讨判处他们洗黑钱和非法收取抵押金罪名成立及监禁8年的裁决所提出的申请,被上诉庭驳回。
换言之,现年68岁的吴宝荣、66岁的拿督余元诚、42岁的陈伟良,以及64岁的刘志华,须继续收监。(皆人名译音)
由拿督雅谷莫哈末、拿督莫哈末扎比丁,以及拿督游贞枝组成的三司,一致驳回4人所提出的检讨申请。
他们4人寻求上诉庭检讨,早前另一组上诉庭三司宣判他们罪成和入狱的裁决。
上诉庭在去年1月4日下判后,他们就被送入监狱服刑8年,他们也个被判罚款100万令吉。
游贞枝宣读裁决时说,4名申请人使用检讨申请,以重新审理之前上诉的法律依据,以及重启和重新检视上诉庭早前的最终裁决。
她说,申请人在庭上被告知他们所面对的余下154项控状的详情,以及70项控方所撤回,有缺陷的控状详情。
“我们不认为此案落在例外及罕见的情况,以对定罪展开检讨。”
她补充,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任何例外情况,以检讨他们的刑罚。
上诉庭早前宣判,这4名男子154项洗黑钱,以及4项非法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
控状指出,他们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之间,在吉隆坡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大厦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
他们被指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间,在该公司位于吉隆坡鸿图园的办公室非法收取抵押金,抵触《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
他们的洗黑钱罪个被判坐牢3年,以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罪被判坐牢5年,以及罚款1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坐牢1年取代,两项坐牢刑期分开执行。
上诉庭也宣判金玉华公司5项无照向公众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罚款200万令吉。
4名申请人一开始于2013年5月在隆市地庭被判无罪释放,接着高庭在2016年9月维持这一裁决,不过,上诉庭在2017年12月12日批准控方上诉,推翻他们的无罪裁决,并于翌年1月4日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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