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怀绍(上图)提呈动议要求首相安华讨论官访沙地阿拉伯行程;南利(下图)表示,若国会议员不满动议被拒,可以在下议院重新提出。

反对党议员提呈动议,要求讨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官访沙地阿拉伯行程,遭议长拒绝后感到失望。

马璋国会议员袁怀绍今日(28日)在国会下议院援引《议会常规》第18(1)条文,即部长以外的任何议员都能站在位子上,通过阅读议长批准的动议,要求讨论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

他表示,下议院议长拒绝其提出的动议,即要求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官访沙地阿拉伯行程的说明。

“我还能怎么提问,让外交部长拿督斯里赞比里说明,上周在沙地阿拉伯发生了什么?”

对此,下议院副议长拿督南利表示,《议会常规》表明,若国会议员不满动议被议长拒绝,可以在下议院重新提出,但根据《议会常规》第42、43、99以及99(A)条文,有关动议的最终决定权在于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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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就像是议会中的小点心,不需要太多……我明白,政治围绕着生活,但是要有限制。别像之前那样,议会被称为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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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伊党哥打峇鲁国会议员拿督斯里达基尤丁接着援引《议会常规》第14(1)条文,表示袁怀绍所提出的动议有关公众利益,并询问议员还有什么管道可以提出该动议。

“政府尤其是部长,是否同意根据《议会常规》第14(1)(i)条文,让部长作出有关解释,(满足)所有想听事实的马来西亚人。”

不过,南利随后提出《议会常规》第43条文,即议长或主席有责任确保会议或理事会规则获得遵守,以及有关会议规则的任何决定,不得要求重新考虑或由会议审查,除非就该事项提出非公开动议,而此类动议不应提前2天以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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