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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抗毒臭委会成员被控非法集会 结案陈词19日下判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晚上十一时二十七分

(怡保9日讯)4名瓜拉光抗毒臭委员会成员于2001年参与游行而被控非法集会一案,控辩双方周二在怡保第4推事庭结案陈词,此案将于本月19日下判。

根据控状,4名被告被控于2001年4月1日早上10点50分,在瓜拉光警察局前参与集会及游行,并拒绝听从警察的指示离开现场,因而触犯了1967年警察法令27(5)(b)条文,并在第27(8)条文下被控。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及监禁不超过1年。

此案主控官是查马鲁丁助理警监,4名被告分别是瓜拉光抗毒臭委员会主席蔡信昌、副主席陈金城、总务张明道及社会主义党中委西嘉,他们的代表律师为温格拉曼。

此案于2002年首次在怡保推事庭开审,拖了9年后终于将在本月19日宣判。

今天主控官查马鲁丁陈词时指出,被告是因涉及一个非法集会,而警方劝告他们解散,他们却不解散因此将4人逮捕。

另一边厢,4被告的代表律师温格拉曼陈词时表示,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不听警方劝告而不解散。

推事在听取双方的陈词后,将此案定于本月1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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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Mar 1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