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育铃
一般上,某些记者对“强奸”新闻经常有所保留。当在警局听闻有强奸投报,都会惯性问问:“强奸犯和投报人是不是情侣关系?”,因为他们对这类“强奸”新闻感到厌倦,甚至觉得无聊,总觉得投报人在浪费纳税人的钱。
如果你是女性,是否觉得我说得无理,自己作为女性都不偏帮女性?真的很抱歉,对于许多事物的角度立场,本人习惯对事不对人,更不喜欢套上性别、种族来说话。
记得一次在法庭采访一宗未成年少女强奸案,让我从此在落笔写“强奸案”新闻时,用词格外小心谨慎,诸如“人面兽心”、“人神共愤”的字眼,更是能免则免,因为觉得太早为“强奸犯”定罪非常不公平。
话说当时有一名未满16岁少女控告一名17岁少男强奸她,这名华裔少男被带上庭时一脸无奈,记者下意识对“强奸犯”改观,觉得怎么他左看右看都不像“强奸犯”。少男长得眉目清秀的,少女却长得不怎么样,心想,少男若想要女人,应该自动上门的也不少吧,怎么需要冒险强奸呢?
于是记者八卦走上前询问少男,对方很无奈地说,“她是我女朋友,我跟她说我们合不来要分手,怎知她竟然告我强奸。”
少男也觉得后悔,原来情到浓时的欢愉还需要背负法律责任。后来,听说少男愿意与少女结婚,所以这宗案件后来就不了了之。
坦白说,无论是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抑或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后延伸为一宗“强奸案”,记者非常不屑,也认为这不值得成为一篇新闻报导。毕竟,两人感情处理不当,若要利用人手已经严重不足的警力介入调停,简直是千不该万不该啊。
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