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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女郎炸尸案 第二被告外套里找到·手饰证实属于死者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 凌晨十二时十三分

(吉隆坡4日讯)蒙古女郎炸尸案主控官敦马吉指出,在第二被告外套里找到的手饰,经脱氧核糖核酸检测证实属于死者,而不是其他人。

敦马吉周四在结案陈词时表示,在案发现场只留下死者的骨骸、头发及细胞组织,没有找到其他物件。

他指出,警方也不曾拿死者朋友的物件充作死者的嫁祸于第二被告,而死者的堂妹艾美也证实,她收在死者袋子里的物件没有不见,警方也不曾检查死者的袋子。

此外,他表示,据第二被告的室友拉兹莫哈末供称,他没有第二被告的房间锁匙,所以不能进入被告房间,这说明了第二被告是唯一拥有手饰的人。同时,手饰与死者的DNA完全吻合,证实手饰是属于死者的。

控方也坚持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是自愿向警方揭露死者手饰的收藏处,并举出第二被告揭露资料的理由。

他表示,第二被告有告诉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警官祖卡南助理警监其住家地址,否则后者及队伍不可能到第二被告住家搜查,而祖卡南及队伍在这之前并不认识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被告的住处。

“如果第二被告没有揭露资料,被告如何相信祖卡南可以帮助他,且不把此案带上法庭。”因此,第二被告是有向警方揭露资料,并带领警方前往住家搜查。

他指出,根据环境证据显示,若要嫁祸第二被告,警方没有可能让其他队伍先行检查被告的房间。在警方检查房间前,拆弹组及特别行动部队已进入房内搜查。

针对辩方要求删除第二被告揭露“我把手饰收在外套里”,因负责搜查被告房间的祖卡南、许裴朝首席警长、卡玛鲁再曼一巡伍长及詹瑞源伍长的口供不一致,敦马吉指出,只有卡玛鲁再曼及詹瑞源的口供有冲突,而两人在供证时已自相矛盾。而祖卡南及许裴朝口供内容一致,可以相互印证。

另一方面,控方也要求法庭弹劾武吉阿曼全国警察总部特警部队尤斯里副警监的供词,控方是基于证人在庭上的供证及向警方录取的口供互相矛盾,而提出弹劾此证人的要求。

此案将于下周一(8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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