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全国商业罪案调查组前总监拿督南利涉嫌没据实呈报财产及公务员非法经商案今日再度续审,此案第15证人钟秀君(译名 60岁 前银行分行经理)指出,南利在1999年6月21日及2000年12月15日向曾银行贷款2次。
钟秀君指出南利在1999年6月21日,当时南利是以Bonus Circle公司的名义,分别向银行透支贷款50万令吉及定期贷款20万令吉,并以叶观盛建筑物内的2间办公室做为抵押条件。
主控官阿都拉萨副检察司询及为何银行可以在没有Bonus Circle公司董事(南利的2名姐妹)的出席下,南利可顺利申请贷款,这是怎么一回事时?钟秀君表示,批准贷款的事并不在她的权限范围内。不过,她表示由于南利的个人户头信誉良好,因此她也承认自己曾亲自为南利写过贷款推荐信。
另外她也指出,在2000年12月15日,南利再度以Bonus Circle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70万令吉,不过,银行只批准他50万令吉的贷款。
南利是在去年11月1日在被没有据实呈报财产及公务员非法经商的罪名下,被反贪污局以反贪污法令及刑事法典控上吉隆坡地庭,惟面对4项控状的他皆不认罪,这4项控状分别是:
1.没有向反贪污局申报位于叶观盛M1-B建筑物4楼的办公室,有关办公室是由南利姐妹(罗玛和罗斯丽娜)所持有,价值高达103万2千840令吉。
2.没有申报持有Permaju Industries Berhad多达15万4千单位的股份。
南利在首项和次项控状中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32(2),刑罚为监禁不少过14天,或不多过20年及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
3.于2006年4月24日身为一名公务员,并担任全国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职务,却涉及商业活动,出任Kinsajaya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抵触刑事法典168条文,在此条文下,刑罚为最高可监禁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4.在2007年9月17日,没有向反贪污局申报拥有2万股马电讯股票,因此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32(2)条文,此项控状例为第3附加控状。
法官官K.古纳巴然将此案订在11月6日至7日,11日至12日及25至26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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