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蒙古女郎炸尸案,主控官敦马吉指出,警方不可能为了陷害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而把一双沾有死者血液的拖鞋放在第二被告车上。
他周二在结案陈词时针对辩方指第二被告可能遭人栽赃一事表示,虽然警方在第二被告车上找不到任何指纹,却找到一双置放在车后座的血鞋,而血鞋成了控方可靠的证物。
他指出,控方也证实了四轮驱动车(CAC 1883)是属于第二被告,而从警方在车上搜取的精明扫描器(Smart Tag device)及一触既通(Touch & Go)被大道公司证实该部车子在事发当天路经通往案发现场的收费站。
除此之外,通话记录也证明第二被告曾在当天和第一被告阿兹拉有联系。
针对罗斯里曹长(控方第24名正人)供称,他在第二被告于2006年11月3日至6日到外国出差期间,为第二被告启动车子时没有看见车上有一双血鞋。
“如果罗斯里的说法是对的,那鞋上的血迹是如何形成的?”他解释,警方于11月6日发现死者时,只有骨骸、头发及细胞组织散布在案发现场,不见任何血迹。
他假设指出,如果案发现场有硬化的血迹,警方也难以在3天内融化血液,然后将血液沾在鞋上。警方是于9日检查第二被告的车子。
他表示,尽管普利姆拉巴迪(八打灵再也化验鉴证组主任)指血液可能来自父系或母系,但警方是于10日抽取死者父亲沙里布的血液样本,根本没可能把后者的血沾在鞋上。
至于辩方指警方没有在拖鞋上套取指纹就直指拖鞋是第二被告所有,他指出,苏美忠警监(大马皇家警察化验局组长)已说过不能在拖鞋上套取指纹,因为拖鞋是粗面的,而不是他不要套取指纹。
他指出,控方坚持拖鞋及血迹的证据是确实的,警方不可能陷害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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