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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女郎炸尸案 控方陈词声称死者19日遇害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晚上十时五十分

(吉隆坡26日讯)蒙古女郎炸尸案,控方肯定死者阿丹杜雅是在2006年10月19日当天遇害。

主控官敦马吉在首日陈词时指出,虽然证人奴丽扎医生(吉隆坡中央医院估测专家)及莫哈末沙医生(吉隆坡中央医院鉴证局主任)无法推断死者的死亡日期。

不过,他表示,据控方掌握的证据包括,死者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电话记录、互动地图、死者死后发生爆炸,以及死者的骨头于同年11月6日被发现时还没腐烂,证明死者是在19日当天死亡。

敦马吉只是简单解释,当法官要求他进一步证明死者为何在19日死亡时,敦马吉表示,最后一次看见死者的是证人苏巴玛廉,后者是于当天在第三被告阿都拉萨住家前见到死者。

法官对敦马吉的回答还是不满意,敦马吉再指出,自当天后,死者的朋友联络不到死者,且再也见不到死者。

敦马吉表示,首被告阿兹拉是案发当晚最后一个见到死者的人,而首被告在第三被告住家载走死者后有和第三被告通话。

据天地通电话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首被告最后一次打给第三被告的时间是在19日晚上9时41份,前者是在大使路收费站范围拨电。通话记录也显示首被告有到过案发现场。

他表示,有关通话记录也显示,首被告和次被告西鲁有通话,而警方在次被告的四轮驱动车上找到的一触即通(Touch N Go)与精明卡(Smart Tag)证明车子曾在19日当天经过收费站通往案发地点。

他指出,警方在次被告车上发现血迹,且在次被告住家也找到死者的首饰,由此证明,首被告及次被告是驾四轮驱动车,将死者带到案发现场及谋杀。

另外,控方也证明是首被告带领警方到案发现场,不是警方已预知地点。敦马吉表示,首被告曾告诉警方能大概指出炸尸地点,而警方是在首被告的带领下找到目的地,警方在这之前并没有任何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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