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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女郎炸尸案 第二被告律师结案陈词·向控方提出疑点重重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 凌晨十二时十一分

(吉隆坡12日讯)蒙古女郎炸尸案第二被告律师卡玛鲁指出,控方无法证明发生爆炸事件的正确日期。

卡玛鲁在结案陈词中针对控方声称死者是被炸死的说法提出两点质疑,包括炸药的来源及证人在现场并没有听到爆炸声。

他分析指出,据特别行动部队爆炸物基本训练教官斯里古玛(控方第16名证人)供称,特警在接受爆炸物训练时才有机会接触爆炸物,只有训练教官能够领取爆炸物,且领取程序非常严格。

他表示,虽然如此,证人并不能代表其他训练教官,而控方没有传召其他教官来证明领取爆炸物供给训练的情况。另外,除了特警,其他部队如皇家警队、拆弹组、普通行动部队及军官也有使用爆炸物。

至于另一疑点,他指出,于2006年10月19日有在现场的慕斯达发(控方第79名证人)声称,案发当晚并听到爆炸声。

他表示,证人在达锡梳邦水坝担任了11年的辅警,案发当天适逢斋戒月,证人在当晚只听见爆竹及夜里行烟花的声音,没有听到任何爆炸声。

他指出,证人驻守的水坝距离案发现场约有1公里,他可以听见远处的村落传来的鞭炮声,却没有案发现场传出雷鸣般的爆炸声。

因此他表示,控方没有传召骨科医生或炸药专家来估计爆炸事件的日期及时间,因此辨方坚信在2006年10月19日当天是没有发生爆炸事件的。

另一方面,他指出,根据马来亚酒店提供的录影片段,在2006年10月18日凌晨48分至49分之间出现的两名男子样貌模糊,肯本认不出他们长什么模样,而控方第58名证人阿米敦警监(全国刑事罪案现场调查鉴证组)却能凭两名男子的身形及脸形确认是第一被告阿兹拉及第二被告西鲁。

他表示,阿米敦并不是录影鉴证专家,因此不能针对录像中的人物提供意见作为法庭证据。

他说,如果录像中的两名男子是第一及第二被告,而为何他们上第7楼,而不是住在第8楼的死者。

基于上述疑点,他指出,第二被告西鲁应当宣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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