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8日讯)4名印裔青年挥刀砍死同裔男子,原本面对谋杀死罪的4名被告,今日在误杀交替控状下俯首认罪,分别被判10年及8年监禁,免于死刑。
高庭法官拿督阿都拉欣乌达宣判时指出,案发当时,被告当中年纪最轻的也已17岁,应当拥有判断能力,知道事情的对与错。
法官说,此案发生于公共场所,当时有许多公众人士在场,被告们行为凶残,导致一条人命损失,法庭因此慎重看待此案。
法官同时也认为,死者及其友人喝酒惹事,挑衅被告也是其中引起命案发生的因素之一。
法官最终裁决4名被告误杀罪名成立,宣判第1及第3被告监禁10年,第2及第4被告监禁8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上述4名被告分别为慕尼斯哇兰(26岁)、西哇嘉尼斯(21岁)、古玛拉山(31岁)与沙拉哇南(21岁)。
他们被指于2004年1月23日清晨5时,在发林新市镇4C座组屋楼下致死1名男子柏鲁玛,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
副检察司尤赛尼在法官宣判前陈词指出,被告们以巴冷刀挥砍受害者,显示他们的行为凶残,以及没顾及后果,虽然被告已认罪,不过此案涉及人命的损失,法庭应以公众利益为前提,严惩被告,借此警惕公众勿以身试法。
4名被告的代表律师雷尔及南日星替被告求情时,希望法庭看在被告们年纪尚轻,给予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发落。
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