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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女郎炸尸案 黄健强:拉萨不会愚蠢教唆陌生警员杀人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 凌晨十二时三十二分

(吉隆坡29日讯)第三被告律师王健强指出,如果阿都拉萨想要教唆杀人,他应该不会愚蠢到雇用警员杀人,而且是两名陌生的警员。

王健强周二在结案陈词时坚称其当事人无辜,因为如果当事人有意图教唆杀人,他可以雇用专业杀手并在外国谋杀死者,而非警员,这样就没有证据告他入罪。

他指出,第一被告是由慕沙副警监介绍给当事人认识,后者与第一被告只见过一次面,后者没有理由雇用第一被告杀人。

他披露,当事人不曾支付任何费用给第一或第二被告,然而那是不合逻辑的,如果一名专业杀手不必预先支付费用。

他表示,当事人在当时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死者送回国,即同意私家侦探巴拉(控方第1名证人)的建议,将死者驱逐回国。

他指出,如果当事人想要教唆杀人,他不会天真到指示第一被告在其住家门前,在有人的地方绑架死者。当死者第二次骚扰当事人时,他也可以不用浪费钱去雇用巴拉来保护家人。

同时,他表示,当事人也无需寻求家庭律师迪仁及慕沙的协助,以及将死者骚扰告诉家人及员工。后者更不会公开地使用私人手机。

另外,他也举出,如果当事人有意图教唆第一被告杀人,于2006年10月18日当天他不会愚蠢到叫第一被告到其办公室,并打电话给通知其秘书说(第9名证人茜蒂艾莎)有名特警回到办公室见他。

他表示,茜蒂艾莎在供证时声称,上司是一名没有暴力倾向人。当死者于2006年8月前来当事人办公司时,当事人也没有暴力对付死者,如果当事人有杀人动机,他可以在当时将死者杀死,免得再次受到死者的骚扰。

他指出,当事人的宣誓书内容是真实的,且没有控方证据证明宣誓书内容是虚假。

要求保留罗哈妮扎供词

第三被告律师要求法庭保留罗哈妮扎的部份对当事人有利的供词。

在审讯期间,主控官诺琳以证人口供不符的理由,申请弹劾罗哈妮扎,而辨方于上周已针对此弹劾陈词。

王健强指出,如果控方成功弹劾罗哈妮扎,他要求法庭保留此证人的部份供词。

他说,罗哈妮扎(控方第7名证人)在供证时声称,她听到其前男友(第一被告)劝死者不要在当事人住家前闹事,如果有任何问题,就到办公室找当事人。

他表示,罗哈妮扎也披露,死者曾问她及第一被告是谁,而第一被告回答他们是警察。而当死者问他们要带她去哪里时,第一被告表示会把她带回酒店。

他指出,罗哈妮扎也供称,在武吉安曼时,死者曾问:“他们身在何处?”,第一被告回说他们在警局,当时死者还说那里不是警局,是一间家,因为那里周围环境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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