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6日讯)“政府剥夺华小及国民型中学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权力”汇报会周六下午一致通过,要求政府须尊重华小及国民型中学董事会在教育法令中所拥有的主权与地位,包括学校财务管理的权力。
其他两项提案包括(一)教育部须立即收回有关华小与国民型中学董事会无权签署学校支票之通令,及即刻恢复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之权力。(二)1998年1月教育部官员自己法外立法发出指南,把政府资助学校分为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和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教育部须立即撤出这个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指南,公平对待各源流学校。
这项汇报会由森董联会、森华堂和森校友联主办,出席者包括全国董总主席叶新田、全国董总法律顾问邝其芳、森州华校董事联合会主席张志开、森州华校校友联合会主席李国辉、森美兰中华大会堂主席刘志文、署理主席张志开、森州行动党主席兼亚沙国会议员陆兆福、行动党武吉甲巴央州议员谢琪清、沉香州议员吴金财等。
董总主席叶新田在汇报会上吁请教育部和财政部互相协调,在拟定任何涉及学校董事会或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管理事务的行政措施或发出公函前,必须尊重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董事会主权。
“不能把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视为政府学校,进而错把政府学校的管理制度强行实施于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
他认为,在维护学校董事会主权道路上,不但要据理力争,更要据法力争,各校董事和热爱华教人士有必要加强组织,提升认识,尤其深入了解董事会的历史演变,董事会在教育法令里的地位、权力和责任,董事会主权被剥夺的严重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管理弊端。
他重申,各校董事会就是学校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的权责包括管理学校的财产和基金,学校董事会代表签署学校支票,是董事会主权的一项实质体现。
“事实上,教育部官员曾于1977年和1999年发出关于学校董事会无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通令,经过华社各方面强烈反对后,当局才表示董事会有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
他补充,1999年当时的副教育部长拿督冯镇安曾表示,学校董事会有权签署政府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Kerajaan)和SUWA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SUWA[Sumber Wang Awam])的支票,并指示教育部财务组和各州教育局收回学校董事会无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通令。
他强调,当局发出上述各种行政指示,并不能实施于“所有学校”。有关行政指示只能实施于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根本不适用于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
他说,当局有意无意把“所有学校”都当成政府学校,显然是滥用地位而自行实施“官夺民产”的非正式国有化措施,“当局剥夺学校董事会主权是使学校变质的一项严重行为。”
董总主席叶新田对教育部副部长拿督魏家祥日前捎来“半津学校可申请为全津学校”的好消息并不看好,因为教育部长希山慕丁已声明,地主必须把校地拥有权移交教育部。
他表示,董总对教育部长非但没有纠正反而继续落实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措施深表遗憾。
他说,早在2000年教育部长丹斯里慕沙莫哈末曾表示,半津贴学校转换为全津贴学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包括必须把校地拥有权移交政府、学校没有董事会,以及根据国小管理制度来管理学校。
因此,董总吁请全国各华小和改制中学三机构必须密切关注事态演变,尤其各校董事会必须提高警惕,不要把校地或建筑物等校产移交当局,避免董事会主权受到蚕食。
“董总要求教育部废除1998年学校扩建和重建指南,消除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法外立法之区分。”
他强调,事实上,《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的学校分类是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分类。
他称,无论是过去的《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或现在的《1996年教育法令》,都没有以校地拥有权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规定。
“同时,也没有规定以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作为发出资助拨款和资本拨款的依据。”
他说,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无论是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都有权获得全部资助拨款及资本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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