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蒙古女郎炸尸案被告律师提出6项要点包括证人口供不一、警方事先知道案发地点、警方并无精确地记录口供等,针对删除或拒绝接受第20名证人许裴朝首席警长的部份供词,进行陈词。
此案控方第20名证人许裴朝首席警长在供证中指出:“在和被告的会谈中,被告表示他可以带我去蒙古女郎被杀害的地方。但是被告并没有说明地点以及并不能肯定案发地点的正确位置。被告也非常自愿性地前往有关的地方。”
证人也表示:“被告带领警方去到本查阿南的空地。抵达目的地时,被告四周看了一下后告诉我说:‘这就是那个地方(Inilah Tempatnya)’。被告随后带我去到一个丛林中并指出蒙古女郎被炸的地方。随后,证人也带领我到蒙古女郎被射杀的地方。”
证人也说:“被告告诉他,这就是蒙古女郎被炸死的地方。(Inilah tempat perempuan mongolia ditembak)。”
由于有关供词也抵触1950年证据法令第27条文,因此辩方律师认为,法庭应该拒绝或删除有关供词。
辩方律师古迪表示,辩方基于6项要点,即1)第20名证人许裴朝首席警长和第21名证人再努丁副警监的供词出现矛盾;2)警方事先知道案发地点;3)警方并无精确记录口供;4)案发地点是个开放、并允许他人进入以及他人所能看到的地方;5)并无遵从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以及6)被告的供证存有正确性,与此同时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关键性”的言语。
古迪表示,许裴朝在庭上供证时指首被告是先带领警方到蒙古女郎炸尸地点后到射死地点,而再努丁的供证则相反。“两者的供词出现严重矛盾,让人置疑这是否就是首被告所提供的消息。”
他说,首被告的口供书是在下午5时26分完成,而再诺警监(吉隆坡警察总部特别调查组)则在5时左右吩咐阿米敦阿米敦(全国刑事罪案现场调查鉴证组)做好准备,并出发到本查阿南集合。从时间上来看,警方事先就已经知道正确的案发地点。
他也指出,许裴朝并没有准确地记录被告所说的每句供词,造成许裴朝的供词存有疑点或不值得信任的。
他说,基于上述“案发地点”并不是个隐秘地方,而且曾有人在该处遗弃轿车等,因此相信警方并不难发现有关地方。
古迪强调,阿兹拉并没有带领警方去到位于本查阿南的案发现场,并从种种疑点中显示,首被告阿兹拉在庭上的供证存有很大的准确性。他也表示,阿兹拉并没有说出任何“关键性”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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